湖南法治報訊(通訊 彭旭研)近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成功化解了某物業公司和一位小區業主之間長達十年的矛盾糾紛。
原告某物業公司與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由該物業公司為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被告賓某系該小區的業主,自201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賓某一直以房屋漏水、下水道排水不暢等理由拒交納物業費。期間,該物業公司以各種形式多次催交均未果,無奈之下,該物業公司將賓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業費54,996.48元及相應違約金。
在經過仔細閱卷和庭前分別找雙方當事人進一步核實相關情況后,承辦法官充分了解到當事人之間產生矛盾糾紛的癥結點。于是在開庭前,承辦法官與當事人雙方進行了詳細溝通,并就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等問題向雙方耐心釋法明理,引導其換位思考,相互見諒。一方面,物業公司應多替業主考慮,理解業主對其服務質量的期盼和需求;另一方面,業主也應站在物業公司的角度多體諒,知曉拒交物業費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及因長期拒交物業費導致物業公司無法正常經營和服務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最終賓某與物業公司就物業費的支付協商一致并達成了調解,雙方間的矛盾糾紛得到了實質性化解,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在解決業主纏繞心間十年的煩心事的同時,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護航物業公司高質量發展。
法官提醒
近年來,因物業服務所產生的矛盾糾紛多呈井噴式增長。小區業主的高品質生活需要以物業公司的優質服務為支撐,而物業公司的良好經營與發展也離不開廣大業主的大力支持,相互間多一分理解,多一分支持,雙贏的局面才能出現。
在生活中,如果存在物業服務不到位的情況,業主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及時與物業公司進行有效溝通和協商;如果發生房屋漏水或業主財物失竊等情況時,物業公司也應積極協助業主啟用房屋維修基金或進行維權。另外,當物業公司怠于提供物業服務或業主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業主應在第一時間做好取證工作并保存好證據,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而不應以拒交物業費來消極應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劉璐
來源:湖南法治報